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178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荣,女,1978年7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坤仿,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刘长荣与朱坤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长荣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坤仿给付劳务费23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坤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朱坤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坤仿名下机动车(车牌号:×××、×××、×××)车辆档案,但车辆查找不到,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坤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长荣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325元,尚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坤仿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长荣发现被执行人朱坤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刘云成
代理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