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448号原告武轲,男,回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1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176123。法定代表人朱瑞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瀚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洁,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轲与被告万科(重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轲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50元,由原告武轲负担。
审判员 李彩霞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