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执392号

梨树小城子供销社与李大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梨树小城子供销社,李大龙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小城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白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倪维山,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姜树森,副主任。被执行人李大龙,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韩艳红或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孤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