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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执129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刘永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刘永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联星社区五一组。代表人廖文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永康,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永康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湘02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湘022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