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145号原告贾小东,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万春林,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倪建静,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万友弟,男,195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虞月姑,女,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薛建超,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受理的原告贾小东与被告万春林、倪建静、万友弟、虞月姑、薛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松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王奥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