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277号原告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四台子村。法定代表人李文举,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兴,系该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沈阳市中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84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民委员会诉被沈阳市中山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林雪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