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96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安,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倪秀耀,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国安与被执行人倪秀耀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特0008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倪秀耀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93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倪秀耀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7月4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倪秀耀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上埠得美工艺品纺织厂宿舍B2-401室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16年7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2016年6月30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倪秀耀名下有牌号分别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浙C×××××胜达牌小型轿车,本院均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采取公安布控措施。经办人多次到被执行人倪秀耀户籍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倪秀耀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倪秀耀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7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林润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