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邱会辉,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被告陈义飞,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水县。
原告邱会辉与被告陈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会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邱会辉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宋国庆
人民陪审员 李春明
人民陪审员 周光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