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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执59号

冀秀山、吴翠花与韩平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冀秀山,吴翠花,韩平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冀秀山,男,汉族,1950年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X市X区,汉族,农民,住朔城区X乡X村。

申请执行人:吴翠花,女,汉族,1957年6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X市X区,汉族,农民,住朔城区X乡X村。

被执行人:韩平小,男,1976年3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朔城区。现正服刑。本院在执行(2015)朔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韩平小正在服刑,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平执行员  安全升执行员  刘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东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