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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边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边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边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1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张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树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