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边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边某某、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21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张继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詹树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