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3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王永启、李春芳、王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金双,王永启,李春芳,王冰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双,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王永启,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被执行人李春芳,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拜泉县公路管理站职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王冰波,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金双与被执行人王永启、李春芳、王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