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东、莒州路北。
法定代表人:姜怀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9号3号楼5层B座。
法定代表人:薛明,负责人。
被执行人:姜怀军。
被执行人:陈秀梅,女。
被执行人:薛明。
被执行人:刘肃,男。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肃、薛明、陈秀梅、姜怀军、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五月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日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依据(2015)日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肃名下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09、176167号项下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明名下产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57862号、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347483号项下的房产;于2015年11月27日依据(2015)日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明名下的权属证号为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35、20××31、20××29、20145945号项下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明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4)第5992、5987、5990、5982、59**号项下土地使用权;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迪珅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账户存款3444.3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账户存款4434.81元,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路支行账户存款617319.67元。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正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且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萍
审判员 刘 祥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