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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5185号

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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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5185号原告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中市大里区仁化路261号。法定代表人王坤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岩,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桢,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谭斐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王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山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449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陈存敬参与诉讼。2016年3月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告力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桢,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潇、谭斐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诉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力山公司所申请的申请号为200910128061.5号、名称为“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复审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收合时选择了三角形支撑结构的不同上支撑点的移动,权利要求1采用滑套实现基框所提供的支撑点的移动,而对比文件3采用滑槽实现支撑杆所提供的支撑点的移动;与之相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件与基框的支撑杆抵靠,而对比文件3的固定件与连杆抵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供承载平台收合展��的方式。对比文件2同样提供了一种供承载平台收合展开的方式,并具体采用滑套实现第二支脚所提供的支撑点的移动。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采用滑套实现第二支脚的支撑点移动的方式替代对比文件3中使支撑杆的支撑点移动的方式。相应地,当可移动支撑点改变后,需要相应改变固定件的位置以使支撑结构保持稳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固定件设置在第一侧边上,从而与第一底部框架配合完成锁定和放开,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5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力山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

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基框,可滑移地枢接于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中的“可滑移”这一特征;(2)“各该支撑杆由一滑套枢接于该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的枢接部”中“滑套”这一特征;(3)“一对连杆,分别以其两端枢接该承载平台的第二侧边与该基框”中连杆相对于承载平台与基框之间的���置关系;(4)“一固定件,枢设于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并与该基框的其中一支撑杆抵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2),但未公开区别特征(3)及区别特征(4)固定件的具体设置位置,因此,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中限定“该基框的其中一支撑杆具有一凸部,该凸部被固定件的抵靠端所抵靠”,因权利要求3的支撑杆与对比文件2的支撑杆并不相同,故固定件设置的位置亦未被公开,该技术特征的获得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5限定的驱动件相对于对比文件3中的脚踏板,具有安全性能更好的技术效果,故本申请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

四、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3、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亦具备创造���。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10128061.5、名称为“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是力山公司(即本案原告)。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3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17日,公开日是2010年6月16日。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9(即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1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6页),2012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是公开日为2007年5月30日,授权公告号是CN1970223A的专利。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用于机具的支撑架(参见对比文件的说明书第7-28、9页,附图1-3,6),其包括一承载平台20、二第一支脚30、二第二支脚40(相当于本申请的基框)、二弹性组件42,以及一固定装置50;第二支脚40与第一支脚30交叉配置,并互枢设于一枢设处;第二支脚40的上端部分别穿入二滑套28,且可相对于承载平台20于滑套28内滑移,各第二支脚40的上端部并分别套设各弹性组件42。对比文件3是公开日为2007年10月9日,授权公告号是US7278646B2的专利。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用于支撑台锯(即本申请中的工具机)的可移动支撑架(参见说明书第2、3栏,附图1-6):该支撑架包含有承载平台10,具有第一侧边与相对该第一侧边的第二��边,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具有连接元件40;第一底部框架20;第二底部框架30,其顶端枢接第一底部框架30,第二底部框架30呈H型,具有一对支脚;第一底部框架20具有二支脚,第一底部框架20支脚顶端、第二底部框架30支脚顶端通过连接元件40枢接在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以及一对支撑杆23,一端滑动枢接承载平台,另一端枢接第一底部框架20;一固定件13,枢设于承载平台10,并与支撑杆23抵靠,固定件13具有一扳动端131、一复位弹簧133及锁定凹部135;而其中支撑杆23具有一凸部231,扳动扳动端131,使支撑杆23的凸部231脱离锁定凹部135,即可收合承载平台,当需要固定支撑杆23以使承载平台保持展开状态时,扳动扳动端131,使锁定凹部135抵靠支撑杆的凸部231,由此将支撑杆23固定;当承载平台支撑杆23的一端沿着承载平台滑移至靠近第一侧边的第一位置时,可带动支撑杆23的另一端枢转,使承载平台的第二侧边贴近第一底部框架20而呈收合状态,当承载平台的支撑杆23的一端沿着该承载平台滑移至靠近第二侧边的第二位置时,可带动支撑杆23的另一端枢转,使承载平台的第二侧边远离第一底部框架20而呈展开状态。前述固定件具有一扳动端131、一复位弹簧133及一具弧状面135的抵靠端;而其中支撑杆23具有一凸部231,该凸部被固定件的抵靠端所抵靠(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1-21行、附图2-6)2013年8月26日,力山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力山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包含有:一承载平台,具有一第一侧边与一相对该第一侧边的第二侧边,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具有一枢接部;一基框,可滑移地枢接于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一支撑件,其顶端枢接该基框,该支撑件具有一对支脚,所述支脚分别以其顶端枢接该基框;该基框具有二支撑杆,所述支撑杆枢接于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并分别具有一第一枢接部,供所述支脚枢接,各该支撑杆由一滑套枢接于该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的枢接部;以及一对连杆,分别以其两端枢接该承载平台的第二侧边与该基框;一固定件,枢设于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并与该基框的其中一支撑杆抵靠;由此,当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沿着该基框滑移至一第一位置时,可带动该二连杆的两端枢转,使该承载平台的该第二侧边贴近该基框而呈收合状态,当该��载平台的第一侧边沿着该基框滑移至一第二位置时,可带动该二连杆的两端枢转,使该承载平台的该第二侧边远离该基框而呈展开状态。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其中还包含有一对弹性件,所述弹性件分别套设于该基框的支撑杆,其两端分别抵住该滑套与各该支撑杆的第一枢接部。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其中该固定件具有一扳动端、一复位弹簧及一具弧状面的抵靠端;而该基框的其中一支撑杆具有一凸部,该凸部被固定件的抵靠端所抵靠。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其还包含有二滚轮,所述滚轮分别枢设于该基框的支撑杆底端。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其还包含有一驱动件,该驱动件具有二侧杆,所述侧杆、所述连杆相互枢接于该基���的支撑杆的一第二枢接部,且所述侧杆分别以其顶端连接所述连杆。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其中该驱动件还具有一踏杆,该踏杆两端分别连接所述侧杆的底端。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支撑工具机的支撑架,其中该侧杆顶端至该第二枢接部的距离小于该侧杆底端至该第二枢接部的距离。”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被诉决定。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申请文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基框相对于该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可滑移;(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各支撑杆由一滑套枢接与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的枢接部;(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连杆的一端枢接该承载平台的第二侧边与基框,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沿着基框滑移时带动连杆枢转;(4)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固定件枢设于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与该基框的其中一支撑杆抵靠。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可以看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采用滑套实现基框所在的边变短从而使三角形的三条边折叠在一起,对比文件3中采用滑槽实现承载平台所在的边变短从而使三角形的三条边折叠;相应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使得承载平台得以固定住。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供承载平台收合展开的方式。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以滑套方式将承载平台收合展开,其第二支脚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框的支撑杆部分的作用相同,滑套亦是设置在第二支脚上,枢接于承载平台的第一侧边,第二支脚相对于承载平台可滑移,且承载平台的收合及展开均是通过滑套沿着第二支脚的滑移所实现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前述区别特征(1)和(2)的内容。虽然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3)、(4),但对比文件2中第一支脚的上半部分,即凸轴与承载平台之间的部分,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连杆所起作用相同。可见,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滑套方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滑套方式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仅是��体部件的设置不同。但此不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不同的选择而导致的。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已公开的滑套方式,根据逻辑分析,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的滑槽方式替换成滑套方式的具体实现方式。将滑槽方式替代成滑套方式,导致其固定件的设置亦会有所不同,而固定件是一种具有固定功能的装置,其位置的设置要根据其需要固定的部件进行调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固定件具有一扳动端、一复位弹簧及一具弧状面的抵靠端;而其中支撑杆具有一凸部,该凸部被固定件的抵靠端所抵靠。可见,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3限定的固定件的具体部件。虽然对比文件3中固定件的具体位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不同,但此不同是由二者所固定的不同部件而导致的。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权利要求3中固定件的工作原理是相同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本申请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已公开了使用脚踏板以便于收合承载平台,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驱动件用于收合承载平台。对于驱动件的具体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本申请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亦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力山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  陶 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宋云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