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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656号

郑晓龙与乌云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晓龙,乌云达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1656号原告郑晓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乌云达来,男,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

原告郑晓龙与被告乌云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晓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云达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被告从我处借款3000元,以15只羊作抵押,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和利息。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乌云达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被告乌云达来从原告郑晓龙处借款3000元,上述款项至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枚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郑晓龙与被告乌云达来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应当偿还给原告3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偿还利息,但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日期,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云达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晓龙3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晓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收取的25元,由被告乌云达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吉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