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被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远洋大厦9楼。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638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