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39号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99号3区13栋,组织机构代码:913601007633730246。
负责人:陈耀忠。
委托代理人:陈海兵,系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百生,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诉被告潘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戚荣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