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713号
原告:深圳市润丰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丰泽园仓储配送中心二号楼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蔡洪涛。
委托代理人:邢利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念。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3年1月5日、同年2月5日,被告以个人借款使用向原告分别借款10000元、30000元,并出具借款条,原告将现金30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还款。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至判决指定之日止);
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现在住所地在福田区,故本案应由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告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显示,被告自2000年10月23迁入,住址为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沈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雒虹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