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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执396号

韩中与姜乃东、陈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中,姜乃东,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韩中,木工。

被执行人:姜乃东,农民。

被执行人:陈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中与被执行人姜乃东、陈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姜乃东、陈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中木工施工报酬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