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韩中,木工。
被执行人:姜乃东,农民。
被执行人:陈杰,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中与被执行人姜乃东、陈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姜乃东、陈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中木工施工报酬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玉碧
审判员 王飞兵
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