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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978号之一

轩传红、邵山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轩传红,邵山先,邵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轩传红,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邵山先,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邵伟,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轩传红与被执行人邵山先、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山先银行存款5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