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9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轩传红,男,195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邵山先,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邵伟,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轩传红与被执行人邵山先、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山先银行存款5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