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见珠,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桂阳县荷叶镇新塘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28221959********。被执行人桂阳县凯源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工业园长富项目区。法定代表人罗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欧阳见珠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桂阳县凯源正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欧阳见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欧阳见珠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欧阳见珠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1800元未执行。申请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剩余债权。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春
审 判 员 肖知平助理
审判员 胡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松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