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玲。被执行人大连中正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强。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中正汇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金强银行存款11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曲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