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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825号

丁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825号

原告:丁某,住吉林省。

被告:李某某,住安达市。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晗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