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825号
原告:丁某,住吉林省。
被告:李某某,住安达市。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晗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
丁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825号
原告:丁某,住吉林省。
被告:李某某,住安达市。
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晗承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