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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403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彩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朱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被执行人朱彩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009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彩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彩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彩云(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795988.9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童 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