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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303号

李连堂与冯汝成、邓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连堂,冯汝成,邓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李连堂,男,身份证号码37252419570818691X,住茌平县肖庄镇皮里村。

被执行人:冯汝成,男,身份证号码372524197712150994,男,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小冯村。

被执行人:邓春霞,女,身份证号码372524197711050967,住茌平县杨屯乡小冯村。本院在执行李连堂与冯汝成、邓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汝成、邓春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汝成、邓春霞的存款6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现已过付给申请人李连堂。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执1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强代

审判员  冯吉臻代

审判员  杨立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