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李连堂,男,身份证号码37252419570818691X,住茌平县肖庄镇皮里村。
被执行人:冯汝成,男,身份证号码372524197712150994,男,汉族,住茌平县杨屯乡小冯村。
被执行人:邓春霞,女,身份证号码372524197711050967,住茌平县杨屯乡小冯村。本院在执行李连堂与冯汝成、邓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汝成、邓春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冯汝成、邓春霞的存款60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现已过付给申请人李连堂。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3执1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强代
审判员 冯吉臻代
审判员 杨立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