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邓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上述当事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东民小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小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所确定的2016年抚养费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四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