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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408号

李寿保与曹平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寿保,曹平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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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李寿保,男,生于1975年6月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曹平莉,女,生于1975年4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宋文德,男,生于1963年3月17日,汉族,济南长清贵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李寿保与曹平莉离婚纠纷(2016)鲁0113执1408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曹平莉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9000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执行人0元,未执行19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40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