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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910号

李某、田某甲等与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910号原告李某,女。原告田某甲,男。委托代理人XX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某乙,男。被告田某丙,男。被告田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被告田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田某甲于2016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田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田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