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910号原告李某,女。原告田某甲,男。委托代理人XX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田某乙,男。被告田某丙,男。被告田某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原告田某甲与被告田某乙、被告田某丙、被告田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田某甲于2016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田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田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景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