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937号罪犯王国洪,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合法刑初字第00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王国洪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国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