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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686号

高香考与单志标、韩艳霞、单增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香考,单志标,韩艳霞,单增亮,单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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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高香考,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单志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韩艳霞,女,1973年6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单增亮,男,196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单刚刚,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高香考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单志标、韩艳霞、单增亮、单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香考偿还借款本金60万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0元、保全费3750元、执行费1401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6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