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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1759号

彭诗勇、袁凤香等与杨理右、杨志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彭诗勇,袁凤香,杨理右,杨志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4民初1759号原告彭诗勇。原告袁凤香,系原告彭诗勇之妻。被告杨理右。被告杨志高。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负责人杨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诗勇、袁凤香诉被告杨理右、杨志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诗勇、袁凤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彭诗勇、袁凤香承担。

审判员  李芝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