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902民初1970号
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8504468H。
法定代表人:袁根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何燕辉,女,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宜春市天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谭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何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