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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1225号

王祥宏与杜彪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祥宏,杜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王祥宏。被执行人杜彪。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祥宏与被执行人杜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定坚

审 判 员  林 尧

代理

审判员  彭剑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臻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