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94号
原告:王垒,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军,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思勤,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思连,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永标,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本付,男,汉族,1949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朝朋,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清刚,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垒诉被告王思勤、王思连、王永标、王本付、王朝朋、王清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福全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献
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