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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3694号

王垒与王思勤、王思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垒,王思勤,王思连,王永标,王本付,王朝朋,王清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3694号

原告:王垒,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军,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思勤,男,汉族,1954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思连,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永标,男,汉族,1953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本付,男,汉族,1949年1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朝朋,男,汉族,1956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王清刚,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垒诉被告王思勤、王思连、王永标、王本付、王朝朋、王清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阮福全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献

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