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3民初3122号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李建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122号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华,男,生于1984年5月26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李建冬,男,生于1978年2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2元减半收取2046元,由原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秀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