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08号
申请执行人:丁卫丽(身份证号:330623197309185126),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黄泽镇新田村大脉弄23号。
被执行人:黄红阳(身份证号码:330623197503245110),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新村1弄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卫丽与被执行人黄红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黄红阳属于黄泽镇光明新村困难户,且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券信息。本案申请标的76182.06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76182.06元。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陈 荣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