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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955号

霍世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世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955号被执行人霍世莉,女,199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豫14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霍世莉犯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霍世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9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建华

审 判 员  侯广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