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军,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怀来县。被执行人任有千,男,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在执行张桂军申请任有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3.6827万元,执行费4952元,本院执行回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84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郝艳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