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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263-2号

张桂军、任有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军,任有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63-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军,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怀来县。被执行人任有千,男,195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在执行张桂军申请任有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33.6827万元,执行费4952元,本院执行回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84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善湖

审判员  宋玉刚

审判员  郝艳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