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李琳。被执行人徐智云。被执行人王月明,1974年3月30日,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李琳与徐智云、王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智云、王月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徐智云、王月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智云、王月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适宜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智云、王月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智云、王月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曦
审判员 陆 凯
审判员 陈一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