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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1号

王有杰与周继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有杰,周继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1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杰,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周继洲,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继洲所有的登记在李宪忠名下位于郑东新区通泰路***号房产(产权证号:***)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张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