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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2976号

巴特尔与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刘建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特尔,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刘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976号

原告:巴特尔,男,蒙古族,职工,住开鲁县。

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

法定代表人:高玉凤,系村主任。

被告:刘建文,男,汉族,住开鲁县。

原告巴特尔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刘建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特尔,被告开鲁县明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玉凤、被告刘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特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施工费5695.5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00年12月13日始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1999年,郭春润与二被告雇佣我给他们所经营的480亩耕地进行翻地,约定每亩10.50元;旋地1000亩,每亩7.50元。2000年12月13日,给我出具12540.00元的转账据,并口头约定按0.015元计算利息。此款经我多次索要,但一直未给付。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刘建文陈述的在其原主张的款项中有支出6844.50元,故将诉讼请求予以变更。

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999年秋,郭春润与二被告确实雇佣原告的旋耕机为明星村进行翻地和旋地,合计1480亩,原告持有的转账据属实。但原告一直未向被告要过该笔钱。1999年,原告干活时,时任村主任为张朋军,该人到1999年冬季就不再任村主任,之后村主任为刘俊、张英、马志亮、高玉凤,在此期间内,原告均没有向历届主任索要过此款;被告认为,根据农村的交易习惯,耕地费用一般在当年结算,2000年12月31日,经原告索要,被告为其出具了转账据,但原告一直未主张过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从转账据上看,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刘建文辩称,原告起诉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是当时的会计,为原告出具转账据是职务行为,与我本人没有关系。同时原告主张的起诉金额与我了解的情况不一致,当时总金额为12540.00元,但在1999年村上花4600.00元给原告买了一辆旋耕机,给付其油款1500.00元、伙食费220.00元,在2000年时,在原告的账上给郭春江转出524.50元,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5695.5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秋,原告为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的1480亩地进行旋、翻地,合计费用为12540.00元,并于2000年12月13日为原告出具转据一枚,该书面据未约定月利率、还款期限。在1999年,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为原告购买一辆旋耕机,价款为4600.00元、给付原告油款1500.00元、原告的伙食费支出220.00元,在2000年时,在原告的账上经原告同意转给郭春江524.50元,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5695.50元,该款已经记入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的客户往来明细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提交的客户往来明细账一份、原告提交的转据复印件一枚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巴特尔翻、旋地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应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因原告主张的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抗辩的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予支持。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欠款有月利率的约定,故原告的该诉求不予支持。

被告刘建文为原告出具转账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应与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承担共同支付欠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巴特尔欠款5695.50元;

二、驳回原告巴特尔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0元,由被告开鲁县开鲁镇明星村民委员会负担25.00元,原告巴特尔负担47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7.00元,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晓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伟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