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曹香玲,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大民,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心亮,男,成年。本院在执行曹香玲申请执行谢大民、高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曹香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