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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228号

曹香玲与谢大民、高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香玲,谢大民,高心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曹香玲,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谢大民,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心亮,男,成年。本院在执行曹香玲申请执行谢大民、高心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曹香玲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少阳

审 判 员  马 娟

代理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