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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19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高占彪、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高占彪,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志翔,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占彪,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个体。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占彪、鄂托克旗汇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鄂托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