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929号申请执行人刘连胜。被执行人路建军,男。本院在执行刘连胜与路建军(2015)滨塘民初字第602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60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玉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楠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