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699号
原告:杜新强,男,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
原告:王爱玲,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日。杜新强妻子。
被告:西峡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薛本相,该局局长。
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丰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全炎,又名张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7日,农民。
被告:杨延召,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4日。
原告杜新强、王爱玲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御龙公司���张全炎、杨延召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释明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强、王爱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新强、王爱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