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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1699号

杜新强、王爱玲等与西峡县水利局、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杜新强,王爱玲,西峡县水利局,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全炎,杨延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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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699号

原告:杜新强,男,生于1976年7月2日,汉族。

原告:王爱玲,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1日。杜新强妻子。

被告:西峡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薛本相,该局局长。

被告:南阳市御龙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丰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全炎,又名张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7日,农民。

被告:杨延召,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4日。

原告杜新强、王爱玲诉被告西峡县水利局、御龙公司���张全炎、杨延召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释明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杜新强、王爱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新强、王爱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