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谢锦虹,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谢伟彬,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
被执行人:谢清燕,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锦虹与谢伟彬、谢清燕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谢伟彬、谢清燕尚欠申请执行人谢锦虹借款人民币10391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受理费2378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谢伟彬、谢清燕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谢伟彬、谢清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谢锦虹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