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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1634号

缪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缪某,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1634号

原告:缪某。

被告:章某甲,现服刑于杭州市东郊监狱。

原告缪某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夏,原、被告网上认识。双方交往一年左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章某乙。女儿自出生起就由原告一手抚养,主要生活费用来源于原告开的一家日用品小超市。被告好赌博、去歌厅,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感情日渐淡薄。被告于2014年5月因赌博被抓,申请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3月又因赌博被抓,现关押在杭州市郊监狱。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章某甲辩称,如果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均分。被告家里的拆迁房屋、拆迁款均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分割。原告立即将其户口迁出被告家里。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章某乙。被告曾于2004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杭州市郊监狱。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取保候审决定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被告数次因刑事犯罪入狱,现仍羁押于杭州市郊监狱。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原则上不同意离婚,若女儿归其抚养,则被告同意离婚。视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婚生女章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女儿。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章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

三、被告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处理。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缪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章某乙随原告缪某共同生活,被告章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支付章某乙抚养费600元至章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驳回原告缪某、被告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原告缪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亮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