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91民初1634号
原告:缪某。
被告:章某甲,现服刑于杭州市东郊监狱。
原告缪某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夏,原、被告网上认识。双方交往一年左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章某乙。女儿自出生起就由原告一手抚养,主要生活费用来源于原告开的一家日用品小超市。被告好赌博、去歌厅,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感情日渐淡薄。被告于2014年5月因赌博被抓,申请取保候审后于2015年3月又因赌博被抓,现关押在杭州市郊监狱。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被告章某甲辩称,如果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均分。被告家里的拆迁房屋、拆迁款均归被告所有,原告不能分割。原告立即将其户口迁出被告家里。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章某乙。被告曾于2004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6日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服刑于杭州市郊监狱。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取保候审决定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加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被告数次因刑事犯罪入狱,现仍羁押于杭州市郊监狱。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原则上不同意离婚,若女儿归其抚养,则被告同意离婚。视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婚生女章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要求直接抚养女儿。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章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和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
三、被告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情况,待其有证据后可另行处理。原告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缪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章某乙随原告缪某共同生活,被告章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支付章某乙抚养费600元至章某乙能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
三、驳回原告缪某、被告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原告缪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承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亮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