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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381号

李淑武与胡文德、李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树武,胡文德,李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武,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胡文德,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李冬,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