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华丽娜,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代淑丽,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建伟,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华丽娜与代淑丽、周建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代淑丽名下房产无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代淑丽、周建伟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冬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学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钰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