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执字第354号

恒丰银行蓬莱支行与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杨洪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恒丰银行蓬莱支行,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杨洪浩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蓬莱支行。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杨洪浩。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吕烟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