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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执字第19号

周新超与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王民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新超,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王民强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超。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王民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吕烟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