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超。被执行人烟台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王民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执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证据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吕烟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搜索“”